1、《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2、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上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合同的目的是以达到某种精神层面的需要,而因违约这一合同目的落空,比如与婚庆公司签的的合同,婚车没有按时到达;另一种是合同的标的物本身包含一定的精神要素,违约致使标的物损毁,给当事人的精神造成打击或者是合同的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而引起的精神损害,比如与摄影公司签订的合同,修图过程中将结婚照误删。
对于第一种精神损害,这种精神需求的无法满足是一种可得利益的丧失,当然属于精神损害。
对于第二种,即标的本身并非精神性质,而是因为对标的物的毁损造成了精神损害,在此并非《民法典》规定之损失。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