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证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可作为证据的包括查证属实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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