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法人擅自用公章借款,若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且相对人非善意,公司可主张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法人担责;公司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追究法人责任并索赔,还可举报,同时应完善公章管理和监督法人权力。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若擅自用公章借款且未用于公司经营,这属于越权代表行为。若相对人非善意,公司能主张该借款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责任由法人承担;若相对人善意,合同则有效。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追究法人越权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法人不当行为。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要完善公章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流程和审批权限,加强对法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果您在公司运营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