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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可能发生两笔运费:一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将商品寄送至消费者处将产生首次运费,实践中,该笔运费多数情况下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点击购买并支付商品价款及运费后经营者才发货),但也有经营者承诺包邮,即首次运费由经营者承担。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意味着首次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返还的仅是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已支付的运费不予返还。经营者承诺包邮的,视为消费者支付的首次运费为零。二是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需要将商品寄回经营者处,这就产生了二次运费,也就是退货运费。从国内的实践情况看,关于运费的承担,无论是首次运费还是退货运费(二次运费),多数经营者均要求消费者承担,有些电商额外向消费者收取五至十元的手续费;但也有少数电商实行经营者上门自取,消费者一般不承担任何费用。考虑到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尤其是当前网购实践中普遍认可的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首次运费和退货运费(二次运费)均由消费者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约定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其承诺。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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