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有概括式,即规定
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抽象标准;列举式;即具体列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
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