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约定时,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执行。要是觉得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高太多,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要是比实际损失低太多,则可请求增加。
(二)没有约定时,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违约行为导致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损失来确定。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过失相抵等规则确定赔偿数额,且损失要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