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约定办理房产证时间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合同无约定时,开发商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应在90日内取得房产证。
(三)若因出卖人原因,购房者在规定期限未取得房产证,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确定,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五)因开发商原因超过一年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