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拟定分配方案,包含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分配顺序、比例及数额等内容,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二)若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若未通过,可再表决一次,仍未通过则由法院裁定。
(三)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多次分配时,公告本次分配财产额和债权额;最后分配时,在公告中指明。
(四)对于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提存分配额。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提存份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反之,交付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