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
1)审查受理
侦查机关移送的
审查起诉的案件。
(
2)如果
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
补充侦查。
(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
提起公诉或不
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