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劳动争议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
1、及时。根据
劳动争议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特点,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效和办案时效。“提出
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及时的特点,有利于及时消除劳动争议,避免事态的扩大,维护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稳定。
2、程序简单。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上比较简单,不像
诉讼程序那样复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程序不同于调解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
法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不仅对争议当事人双方有利,而且对社会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并有协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