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年龄限制的。
关于调整
企业职工及离
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的相关规定: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
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
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
(1)、
(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