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若有出省需求,应本人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明确说明出省理由、计划出行和返回的时间、目的地具体地点,以及在省外期间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执行机关掌握行程细节。
(二)若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时需准备书面授权材料,包括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能证明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由受托人持材料向执行机关提交。执行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委托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