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保障了产品合法流转后的正常使用。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保护了在先使用者的合理权益。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利于国际运输的便利。
(4)科研实验使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鼓励了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
(5)行政审批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构成侵权,有助于医药等行业的审批流程。
提醒:实际判定是否侵权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