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具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这些行为会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不当处分,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但需注意,若该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则不适用撤销规定。
(3)上述两类可撤销行为的设定,核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通过不当财产转移或个别清偿倾斜利益,保障所有债权人能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分配债务人现有财产。
提醒: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应避免实施上述可能被撤销的行为,债权人若接受了相关财产转移或清偿,可能面临财产被管理人追回的风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