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发包方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范围涵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1.发包方在选择承包方时,需严格核查其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包括查看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质证明等文件,避免与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建立承包关系,从源头降低工伤责任风险。
2.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应第一时间协助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和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发包方可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风险,比如为承包业务涉及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补充险或雇主责任险,减轻自身承担的经济压力。
4.完善内部承包管理制度,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的用工责任及工伤事故处理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后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