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
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
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结婚证》的
1
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
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
2、经人
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
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
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
徒刑,或其
违法、
犯罪行为严
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
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
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