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可保留书写工具、草稿等辅助证据,以证明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
(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可作为证据,证明遗嘱订立过程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要求。
(三)打印遗嘱中,见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能证实遗嘱是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完成。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录音录像资料可作为证据,证明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其中记录了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见证人可证明口头遗嘱情况,但危急情况消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