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不要直接拒绝签字。签字仅代表收到该认定书,不意味着认可其内容,拒签也不会影响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二)签字时可在认定书的签字处注明对内容有异议。这样既能完成文书接收的程序,也能留下对认定书有异议的书面记录。
(三)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需明确复核请求、异议的具体理由,并附上支持异议的主要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材料。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