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可依据产品销售减少量或利润减少额等计算。
(二)实际损失难计算时,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与每件侵权产品利润计算。
(三)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难确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在许可使用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上述方法均难适用,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赔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