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有人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等,通过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支付货币资金,数额达二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可收集交易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当遇到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转个人账户服务,数额二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况,保留相关银行流水等凭证,及时举报。
(三)若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数额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要留存支票、交易凭证等,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遇到其他情节严重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详细记录相关情况,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