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离婚诉讼提起时间为重要节点。诉讼前半年到一年内出现的异常财产变动,如大额转账、低价出售资产等,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二)结合夫妻关系恶化的实际情况判断。若双方已分居或有明显离婚意图,此后一方实施无偿赠与、虚构债务等不合理处分财产行为,即使未提起诉讼,也可能被界定为转移财产。
(三)发现疑似转移财产需收集证据。应保存银行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材料,证明财产变动的时间和不合理性,以便向法院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