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收集是关键,要把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施工日志、送货单等能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和实际工程量的材料收集好。
(二)双方能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结算。
(三)协商不成,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价款。
(四)对工程量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以鉴定结果结算。
(五)一方不认可协商结果或鉴定结论,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或依约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