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应及时关注合同情况,若认为合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益,可在相对人催告的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使合同自始有效。若认为合同不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拒绝追认。
(二)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要在三十日内对合同效力表明态度。若追认,合同从开始就有效;若拒绝,合同自始无效。
(三)相对人在发现合同可能是效力待定合同时,可及时催告有权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想撤销合同,在有权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