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需留意诉讼时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维权,避免超过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
(二)若想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保留好相关证据;也可在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留存其同意履行的证据;还可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中断时效。
(三)当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到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时,要关注时效中止情况,待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