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商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书,明确各项内容。
(二)申请离婚登记: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免冠证件照,到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三)经历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有三十日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
(四)再次申请发证: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
(五)完成离婚与执行:经审查符合条件发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并按协议分割财产,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