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3、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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