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是:
一、迁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接纳其入户,并且与其签订接收协议或出具接收证明;
二、持接收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三、持准迁证到其本人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四、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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