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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
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⒊持枪抢劫的。
⒋入户抢劫。
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⒍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⒎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⒏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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