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破产财产变现不能时,可先考虑实物分配,即直接将无法变现的破产财产按法定清偿顺序和债权比例分配给同意接收的债权人,用以抵偿债权。
(二)也可采用作价分配,对不能变现的财产合理估价,按估价计算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转移财产所有权来抵偿债权。
(三)若既无法变现又无债权人愿意接受实物,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分配时可对该部分财产不予分配,由管理人或法院处理。
(四)若破产财产有潜在价值但当下难变现,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待时机成熟再变现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这为上述破产财产不同分配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允许在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情况下,采用非货币的实物分配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