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要全面。除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外,也可准备能证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证据,增强诉求合理性。
(二)准确选择管辖法院。严格按照男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时间。
(三)积极参与调解。虽然调解贯穿诉讼过程,但女方要明确自身底线,在调解中争取合理权益。
(四)注重证据收集。对于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家暴等,要及时固定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报警记录等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