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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止和撤销的区别

  在行政许可中,既有关于撤销的规定,也有关于撤回的规定。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

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

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

护。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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