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解决,双方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
(二)协商不成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可找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若涉及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由其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