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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之日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的期限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7日内给复议机关”应该是指《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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