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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从犯怎么认定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在指挥者的安排下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或者为诈骗创造了便利条件的人可以认定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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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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