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和生活习性等,是法庭判决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条到第3条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状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但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也即在子女利益最佳条件下,允许父母的自由约定,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因抚养权纠纷给孩子成长带来不必要的心理阴影。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以上是对抚养权争议法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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