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共同
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