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 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 而自己并未获得 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 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 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 ; 财产的 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 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 ) 他方受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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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一定的事实, 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 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 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 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 ) 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 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 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 形态是否相同, 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 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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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 产也无合法依据。 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 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 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 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 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 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 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 )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 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 权。
(二 ) 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 益形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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