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交纳保证金的,执行机关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二)会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三)可能被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四)若因此被逮捕,后续量刑时司法机关可能认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从而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