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记录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详细记录了病人的主诉(病人陈述自己的症状或体征、性质以及持续时间等内容)、医生的查体、诊断和最后的处理意见;
(2)住院病历记载更加详细,上面记载了病程的记录、死亡的病例讨论、会诊意见、医生查房记录、抢救病历等记录;
(3)化验单及各个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能够体现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性,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包括像心电图、B超等一些检查结果。
(4)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得到的一些处方、药品、药品包装袋,在手术中有切除的组织,在输血输液的过程中最后的剩余液。
注意:这一类证据,对于患者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比较复杂。因为对于大多数患者来讲一般没有发生医患案件,是不会有意识的去保留这些证明材料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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