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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024-02-23 16:32:37 已帮助43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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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我国对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因为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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