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双方为承揽关系时,承包人要收集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的证据,如定作人明知无资质仍选任的聊天记录,指示工作方式危险的相关文件等,以此要求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若双方是劳务关系,承包人应保留好能证明自身受伤与定作人过错有关的证据,像工具存在安全隐患的照片、维修记录等;同时,若自身也有操作不当的情况,应合理认识自身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