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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永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很大过错。
事发当晚,受害人祁某醉酒驾车后无故酗酒闹事,拦车将出租车玻璃击碎,又接着拦截正在312国道行驶的货车等车辆。在步行强行拦车的情况下,张某观察不足,导致事件的发生,可见祁某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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