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
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一、
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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