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计算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就得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要是满了六个月但没到一年,那就按一年来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工资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给,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比如说,有个员工在单位工作了 5 年 3 个月,他每个月的工资是 8000 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 3000 元。
那他的经济补偿就是 5.5 个月的工资,也就是 44000 元(8000 乘以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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