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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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