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安机关在对待被拘留的人员时,倘若觉得有必要实施逮捕,就需在拘留后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
要是遇到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一天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从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那一天起,在七天以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需要明确的是,这只是普遍的法律规定流程,在实际的各类案件中,可能会因为各种特殊的因素而出现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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