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三天期限的计算起始点通常是执行拘留的那一刻。
按照相关规定,入所当天是不被计算在内的,从第二天开始才算第一天,执行到第三天时就是期限届满之日。
例如,1 日上午 10 点被执行拘留并送入拘留所,那 2 日便是第一天,3 日为第二天,4 日上午 10 点期限就满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像途中押解时间较长等合理情形且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就会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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