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检察院便拥有 7 日的批捕审查期限。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待被拘留之人,若认为需予以逮捕,需在拘留后的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而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 1 日至 4 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 30 日。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 7 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得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
此流程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公正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司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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