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不负责任,对自己该履行的职责要么不履行,要么不认真履行,结果就让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一般来讲,这个罪特别强调的是个人的失职行为跟公共利益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属于单个人的犯罪行为。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如果有好多人互相勾结在一起,一起做出了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那可能就会构成其他的共同犯罪,像滥用职权罪之类的。
但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共犯。
总之,不能简单地说玩忽职守就一定有共犯,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仔细地判断和分析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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