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在特定情形下是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然而这其中存在着争议,并且还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
从普遍的理论角度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有着明确要求。
而占有改定属于一种观念交付方式,在这种交付情形下,当动产物权进行转让时,双方会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尽管这种交付方式在形式上与传统交付存在差异,但倘若它能满足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比如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是出于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的,对于应当登记的转让动产已经完成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也已经完成了交付等。
部分观点就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
不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对此进行非常谨慎的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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